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承攬國內重大交通建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專 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主管人員應以專案方式,先經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報 主管機關核辦。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