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 第13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13條

清除、處理機構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證及核備文件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組織、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變更 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經許可或核備事項 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各相關許可之規定辦理。 三、因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辦理變更,致主管機關發生更動時,仍應向原主 管機關申請,由原主管機關函請變更後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