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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3條

清除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 廢棄物清除業務。 處理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或經主管 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但屬第一類處理機構者,於設置廢 棄物處理場 (廠) 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證。 廢棄物之再利用或依本法第十條之一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符 合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者,不受前二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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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