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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 第39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39條
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許 可,如因清除、處理技術員額未能符合
第五條
之規定,致無法完成核備程 序者,主管機關得先予以備查後同意經營相關業務。但應於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符合其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程序。本辦法發布前經 主管機關備查同意經營相關業務者,亦同。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第三條
認可輸入有害事業廢 棄物之事業機構,除符合
第三條
第三項之規定者外,應於認可之日起一年 內,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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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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