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 第39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39條

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許 可,如因清除、處理技術員額未能符合第五條之規定,致無法完成核備程 序者,主管機關得先予以備查後同意經營相關業務。但應於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符合其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程序。本辦法發布前經 主管機關備查同意經營相關業務者,亦同。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三條認可輸入有害事業廢 棄物之事業機構,除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外,應於認可之日起一年 內,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