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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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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40條
清除、處理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務者,視同依本辦法取得許可,其有效期限不變,期滿前得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展延。 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本法
第十條之一
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回 收清除、處理業務或第一類丁級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其 許可仍屬有效,並準用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期滿不得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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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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