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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第3條

本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為農業財團法人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之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下簡稱原捐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依前項比例計算之推薦人數取整數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原捐公法人有二個以上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推薦人數,由各原捐公法人按其捐助或捐贈之金額除以全體原捐公法人捐助或捐贈總額之比例分配之。 依前項比例計算之分配人數取整數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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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其基金之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第4條原捐公法人應於農業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至二個月前之期間內,檢附推薦意見、推薦…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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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