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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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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