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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其基金之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以下簡稱農業財團法人),應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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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