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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如左: 一、交通運輸事業。 二、工礦事業。 三、金融事業。 四、農林水利事業。 五、公用事業。 六、社會福利事業。 七、衛生事業。 八、其他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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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