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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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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第3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分為 (一) 人事處、 (二) 甲等人事室、 ( 三) 乙等人事室、 (四) 丙等人事室、 (五) 人事管理員五種。人事處分 科,甲等人事室分課,乙等人事室分股,各科課並得分股辦事。設人事管 理員者,如事務繁多,得設佐理員。 前項機構及員額,經核定後,應以專條訂入所在機關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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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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