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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68條

國外購置之材料,如於訂購時規定以公證之數量及品質為準者,應照約定 辦理,如有不符得照實收之材料列帳,並由材料管理部門,查明其差額之 原因,為溢收或短收之報告,必要時應由各該事業機關陳報上級機關及通 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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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