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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69條

經檢驗不合格之材料,應即通知承商限期移去,逾期不移者,收料部分不 負保管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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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