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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67條

材料品質規範雖不盡符,但勉可使用,且因急需,不便等候更換者,得由 材料使用單位、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酌予核減價格,報請單位主管核准 後驗收。但如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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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