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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5條

前條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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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