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 第1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3條

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歸屬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之蒐集,若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