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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4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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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