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2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