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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2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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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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