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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1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 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 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 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 。 前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之蒐集,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 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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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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