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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收入、資產及 負債,得以抽樣方式推估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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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