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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應依下列 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其他 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 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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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