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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25條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應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 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 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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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分離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各項資產資料之彙集方式,應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辦理。第24條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後之成本分攤及分攤相關程序,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第26條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訂定資產分離之具體實施方法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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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