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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24條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後之成本分攤及分攤相關程序,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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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