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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30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依下 列步驟分離之: 一、若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應先依相關費率予以分離。 二、若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應依合理方式分離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 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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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