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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3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 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 業務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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