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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34條

本部就公用天然氣事業委任之會計師所查核簽證之會計報告有關事項,得 要求該會計師說明;必要時,並得要求會計師提示工作底稿及其他相關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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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