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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35條

第 四 章 查核監督
本部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會計報告有關之 營運資料,公用天然氣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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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第34條本部就公用天然氣事業委任之會計師所查核簽證之會計報告有關事項,得要求該會計師說明;必要時,並…第36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各項會計憑證及帳冊保存期限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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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