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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3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3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 離程序、關係人交易之計價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 目。 前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開始營業前報請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組織、業務、營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重大變更,而有修 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時,應報請本部備查;本部於必要時,得要求 公用天然氣事業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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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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