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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關係人間資產移轉之交易,其交易價格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由公用天然氣事業移轉予關係人者,交易價格 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關係人移轉予公用天然氣 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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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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