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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應以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提撥專戶保管,以備輸氣管線汰換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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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