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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4條

事業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專戶餘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時,得停止提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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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