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 第5條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5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回;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金及失蹤救助金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金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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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