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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以確保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穩定,強化保險安全準備金機制,維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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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 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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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應提撥之金額,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自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 戶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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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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