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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第2條

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 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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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