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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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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3條前條應提撥之金額,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自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第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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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