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 第13條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13條

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再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