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執照之管理
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不得設置基地臺並函知主管機關者。 二、違反相關法令、技術規範或登錄資料不實,無法改善或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三、
第六條
第二項基地臺設立後發生干擾,無法改善或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依前項規定註銷登錄資料或廢止電臺執照之基地臺,設置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繳回執照,並於主管機關所命期限內拆除基地臺射頻設備及附屬設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執照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
第10條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
第11條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
第12條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
← 第12條
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