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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檢驗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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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檢驗」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第12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第13條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內容如下:一、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受檢驗者,檢驗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第14條資通安全檢驗之項目及合格基準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檢驗表辦理。第15條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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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