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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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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