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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2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 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 二、公眾電信網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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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