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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3條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使用資源之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 三、網路設置計畫。 四、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核准函。 六、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另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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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