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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 第 一 節 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總體規劃: (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 (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 (三)預定開始服務日期。 二、財務結構:預估未來五年財務結構、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劃。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一)組織結構。 (二)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三)直接及間接之股東結構。 (四)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股比例。 (五)董事名單、監察人名單、經理人名單、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一)依第一款第二目所列服務型態,按其營運規模提出足以維持服務品質之規劃。 (二)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 (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一)經核配無線電頻率者負有提供設置應變相關設施之義務時,應提供災防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變服務之規劃。 (二)負有核對用戶身分之義務時,應提供用戶身分查核確認方式。 (三)使用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或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提供長途、國際通信服務,負有接續受話之義務時,應提供取得話務傳送至受話號碼所需路由資訊之機制。 (四)其他應履行義務之說明及執行方法。 六、其他營運相關事項: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資訊之公開揭露機制: 1.服務供裝時程。 2.障礙修復時間。 3.提供多元客服管道及免付費客服專線。 4.報修管道方法種類。 5.寬頻上網速率。 (二)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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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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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