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 第7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7條
減量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一、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額度 (公斤)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 季排放總量 (公斤) 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二、未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額度 (公斤) = (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百分之 七十) ×未經防制措施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公私場所得累計儲存減量額度,並於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防制費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減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