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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受理固定污染源申請獎勵之順序核發獎勵金。但當年會 計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致未獲獎勵金者,保留至次一會 計年度優先支應。次一會計年度未編列獎勵金預算、獎勵金預算編列不足 ,或獎勵金預算經立法院刪減致未通過之情形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保 留之獎勵金,以減量額度之方式核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區內之公私場所,得將前項減量額度作為 總量管制之差額排放量,予以保留、抵換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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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