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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9條

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追還其獎勵金,並撤銷或 追還其減量額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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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