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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第13條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3條
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執行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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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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