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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第4條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4條
揭弊者因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
第九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之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前項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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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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