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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令諮詢之日、法律文件撰擬完成之日或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依第五條第三款申請法律扶助者,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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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