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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對於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的學生,體育成績考核之相關規定與實施方式,旨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體育參與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2-08・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之考核,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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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學生經健康檢查,確有休養必要,或有傳染疾病之可能者,應令適時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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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患病學生經校醫證明,能上體育課者,應照常上課,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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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患病學生經校醫證明不宜參加劇烈體育活動者,應改作散步、遊戲、日光 浴、輕微體操或活動,藉以增進身體健康,並應由教師予以鼓勵慰勉,俾 增強其樂觀奮鬥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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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不宜參加劇烈體育活動之患病學生超過十人時,得由學校酌設體育特別班 ,並由校醫及體育教師輪流負責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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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不宜參加劇烈體育活動之學生,其平時及學期體育成績應按
第四條
規定之 項目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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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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