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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患病學生經校醫證明不宜參加劇烈體育活動者,應改作散步、遊戲、日光 浴、輕微體操或活動,藉以增進身體健康,並應由教師予以鼓勵慰勉,俾 增強其樂觀奮鬥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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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