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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

不宜參加劇烈體育活動之學生,其平時及學期體育成績應按第四條規定之 項目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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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